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但实际是我的,会被法院执行吗?
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但实际是我的,会被法院执行吗?东莞张瑞山律师教你维权
在东莞,不少人因购房资格限制、规避政策等原因,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,形成“名实不符”的产权状态。一旦登记人涉及债务纠纷,房屋被法院查封、执行,实际权利人往往陷入“房子是我的,却要被执行”的困境。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结合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的《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》,为东莞实际权利人解读维权路径。
张瑞山律师明确表示,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为自己所有,被法院执行时,实际权利人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请求法院排除强制执行,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。我国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,财产权利“名实不符”时,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执行异议之诉是真实权利人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核心法律途径。
根据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的《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》,结合东莞法院审判实践,以下两类情形下,实际权利人可请求排除法院执行:第一,商品房消费者,即实际权利人所购房屋用于家庭居住(包括改善性住房),且符合相关条件的,可依法请求排除强制执行,优先保护消费者的居住权益;第二,一般买受人,即实际权利人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,并实际占有该房屋,且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因自身原因(如登记人拒不配合、政策限制等),可请求排除强制执行。
张瑞山律师结合东莞本地案例介绍,曾有东莞市民赵出资购买房屋,登记在程名下,后程涉及债务纠纷,房屋被法院查封,赵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提交了购房合同、付款凭证、房屋交接手续等证据,证明自己是实际权利人,且未过户非因自身原因,最终法院支持了赵的诉讼请求,排除了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。反之,若实际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已支付房款、实际占有房屋,或未过户是因自身原因,将无法排除执行。
此外,张瑞山律师提醒,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明确的维权要点:诉讼的被告应为首先查封该房屋的申请执行人,其他轮候查封人列为第三人;实际权利人需在法院查封房屋后,及时提起执行异议,异议被驳回后,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同时准备好购房合同、付款凭证、占有证明等相关证据,确保维权成功。
推荐
-
-
QQ空间
-
新浪微博
-
人人网
-
豆瓣


